更新时间:2018-11-12 11:31:11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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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军等18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18名传销“老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刑罚。
▲18名传销“老总”受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李某军等18人先后在南宁市以参加“消费投资”行业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参加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参加者申购虚拟份额最低需要申购一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是3300元,21份总计为6.98万元。在人员的管理上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划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有600份份额以上并有三个直接下线为经理级别的人员即晋升为老总级别。案发时,李某军等18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李某军伞下老总级别人员已达到13人,伞下人员已达120人以上。
法院认为,李某军等18人共同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某军伞下人员达到120人以上,情节严重,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