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9 09:38:53点击:
信息来源:南宁日报 发布时间:2019-11-08 08:07 【字体:大中小】
11月7日,从市打传办获悉,为加强源头管控,坚决抵制传销,我市对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屋主,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罚。年初至11月7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涉传出租屋375件,其中已结案288件,罚款309万元。
传销是社会“毒瘤”,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明令禁止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年7月,市打传办向全体市民发出一封《坚决抵制传销共建平安首府》公开信,提醒有房屋出租的市民,在出租房屋时要仔细核实承租对象,并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做好登记备案,拒绝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我市制定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涉传出租屋“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开展涉传出租屋“清零”专项行动,对涉传出租屋进行查封,停水、停电、停气;对被确认是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屋主立案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对已清查或立案处罚过的涉传出租屋进行“回头看”,再摸底、再跟踪、再清理,发现再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的出租屋业主,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从严处罚。
今年7月24日,青秀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在打击和清查整治传销专项行动中,在仙葫开发区乐业路西一里一间出租屋内查获了4名涉传人员,发现4人的笔记本里记录有“纯资本运作”等内容,现场还搜出入会申请书和涉传书籍。对此,青秀区打击传销专业队对该房屋进行查封,青秀区市场监管局对在该房屋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房屋、涉传人员信息推送到青秀区市场监管局打击传销查处涉传出租屋专案组调查处理。经调查,涉传房屋的业主黄某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已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所指行为。青秀区市场监管局对业主黄某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300元整,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同样,今年9月1日,业主李某将自己位于兴宁区三塘镇中海国际社区华府的房屋用于出租。10月12日,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在该房屋内抓获吴某、申某等5名涉传人员。经调查核实,吴某等涉传人员在业主李某的出租房内从事传销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业主李某收回房屋出租,并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眼下,我市正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铲除传销“毒瘤”,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开展打击传销行动,发现传销及时举报,对有效举报线索将依据《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予以200元至5000元奖励。南宁市举报传销电话:0771-5312315;0771-5612315。